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
臨床職能治療教師培育暨認證辦法
民國99年5月29日第十四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宗旨
臺灣職能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教學醫院職能治療實習學生及職能治療師在職訓練之臨床指導,以提昇職能治療臨床教學與服務水準,保障社會大眾權益,訂定「臺灣職能治療學會臨床職能治療教師培育暨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依據
本辦法係依據教學醫院評鑑制度的相關規定,提昇醫療服務品質,加強職能治療人力之臨床技能訓練,以確保全民就醫的安全與權利。
三、臨床職能治療教師之職權
(一) 初級臨床職能治療教師: 具備初級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資格者,方可指導實習學生。
(二) 高級臨床職能治療教師: 具備高級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資格者,方可指導實習學生以
及職能治療師在職訓練。
四、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認證之資格與審核,規範如下:
(一)申請認證資格:凡符合下列各級臨床職能治療教師所需具備的標準,得提出申請。
1.初級臨床職能治療教師: 具本會臨床職能治療師專業能力進階制認證達[OT 3]以上資格者;或職能治療實務經驗滿2年以上,且完成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臨床教師培育課程之基礎課程者。
2.高級臨床職能治療教師: 具本會臨床職能治療師專業能力進階制認證達[OT4]以上資格者;或職能治療實務經驗滿3年以上,且完成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定臨床教師培育課程之進階課程者。
(二)審核:
1.以前項第一款資格申請並通過審核者,由本會授予初級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證書。
2.以前項第二款資格申請並通過審核者,由本會授予高級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證書。
(三)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認證之審核由本會專業標準委員會負責執行,結果提報理事會 通過後,書面通知申請者並公告之。
五、臨床職能治療教師培育課程內容
(一)基礎課程:基礎課程訓練至少應有12點,內容至少應包括:
- 臨床敎師倫理
- 教與學之理論與實務(含教學成效評估)
- 臨床教學技巧
- 實證為基礎之職能治療臨床實務
(二) 進階課程:需完成第五條第一款所述之基礎課程訓練;進階課程訓練至少應有12點,內容至少應包括:
- 諮商技巧
- 服務品質保證
- 實務教學課程的設計
- 臨床教學技巧 (含情境演練)
(三)基礎課程及進階課程之實質內容、時數之分配,以及考核方式由學術發展委員會訂定之。(註:依據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課程每點為50分鐘)
六、換證
(一)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證書效期六年,逾期失效。
(二)臨床職能治療教師得於證書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本會申請換證。
(三)申請換證時,須檢附重新認證前五年,取得臨床教學相關課程積分共十五點之證明。
七、申請費用
(一)申請認證手續費:本會會員新台幣壹佰元整,非本會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期滿換證申請手續費:本會會員新台幣壹佰元,非會員伍佰元整。
八、申請流程及申請檢附證件:
(一) 以本會臨床職能治療師進階制[OT 3] [OT 4]資格申請認證者
1.申請流程
自學會網頁下載並填具「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認證申請表」 |
備妥申請相關文件,寄至學會 |
學會初步核對會籍及進階制資格等 |
送專業標準委員會審核 |
通知補件 |
初檢證件齊全 |
初檢證件 不全退回 |
通過審核 |
製作證書 |
學會公告並列冊存檔 |
通知並寄發證書書書書 |
提報理事會 |
未通過 |
書面通知申請者 |
2. 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1) 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認證申請表。
2) 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製作證書用)。
3) 手續費之劃撥單影本。
(二) 以本辦法第五條申請認證者:
1.申請流程
自學會網頁下載並填具「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認證申請表」 |
備妥申請相關文件,寄至學會 |
學會初步核對會籍、證件、資格及完成培育課程之證明等 |
送專業標準委員會審核 |
通知補件 |
初檢證件齊全 |
初檢證件 不全退回 |
書面通知申請者 |
未通過 |
通過審核 |
提報理事會 |
製作證書 |
學會公告並列冊存檔 |
通知並寄發證書 |
2. 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1) 臨床職能治療教師認證申請表。
2) 職能治療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僅非會員需要)。
3) 服務年資證明影本。
4) 完成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臨床教師培育課程並通過考核之相關證明文件。
5) 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製作證書用)。
6) 申請認證費用之劃撥單影本。
(三) 期滿換證者:
- 臨床職能治療教師重新認證申請表。
- 本辦法第六條所訂定之相關臨床教學課程積分證明。
- 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製作證書用)。
- 申請重新認證費用之劃撥單影本。
九、申請認證者如對於核定之結果有異議,得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出申訴。
十、申請認證者應保證申請資料之正確性,本會有稽核之權,如有不實或不法之情事,應自負相關責任,本會亦得註銷該人之認證。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專業標準委員會斟酌處理。
十二、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留言列表